本报讯(记者郭朝霞通讯员段蔚娟)12月4日,杨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以郭某辉为首的8人恶势力团伙案件,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杨陵区法院审理的第3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3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期间,郭某辉作为杨陵区某单位职工,违规成立拆迁公司,承包杨陵某村的拆迁工程,雇用数十名社会人员长期骚扰村民,以各种方式逼迫村民同意拆迁。在郭某辉的指使下,被告人王某、郑某、李某洋、曹某强、李某康、李某形成了以郭某辉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李某斌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持续了7个小时。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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