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王洪智报道
本报2019年12月31日讯2019年12月30日至31日,市南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王某华等2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一案,并对24名被告人当庭宣判。该案由市南法院党组成员刘鲲鹏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华、曲某志系夫妻关系,曲某志曾于2007年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华纠集、管理、控制多名卖淫人员,纠集、联合多名社会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稳固的组织架构。该犯罪集团以有组织地在实施卖淫活动中敲诈勒索嫖娼人员钱财为主要犯罪目的,在市南区多家住宿酒店,以言语恐吓、威胁手段对外地来青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达150余次,犯罪金额达190余万元,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庭审中,法庭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导控辩双方紧紧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等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24名被告人依次进行了最后陈述。
市南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审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被告人曲某志、王某英、邱某利、梁某丹、曹某兵、李某、徐某华、柳某、王某荣、佘某群、陈某娜、周某凤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本案是市南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人数最多的涉恶案件,市南区法院对该案高度重视,成立审理专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质证方式等相关问题交换了意见。庭审之前,市南区法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召集刑庭、综合办公室、法警大队等部门召开准备会,对庭审的各个环节和具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保证了庭审当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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