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重要的内容,而工伤事故处理是现代劳动关系处理中的重要环节。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人身受到伤害,企业也会影响生产经营。工伤事故的处理,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来访人苑先生反映:
其弟苑某在某工地劳动时,昏倒在工地上,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热射病。经及时抢救,脱离危险,但至今四肢活动受限,表现为四肢无力、丧失语言表达能力。该工地工程由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承建,后被某建筑公司转包给某包工头。苑某受雇于包工头,因包工头没有赔偿能力,苑某家属找到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以苑某不是其雇员为由推诿承担赔偿责任。苑某现仍在医院接受治疗,至今已花费十余万元医疗费,已没有能力承担后续医疗费,特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经详细了解,包工头系个人承包,无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由此认为苑某受雇于包工头,与包工头形成雇佣关系,苑某在某工地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包工头与某建筑公司应对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做到案结事了,值班律师陪同苑先生来到建筑公司驻地,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讲解和宣传。通过协调沟通,该建筑公司同意先期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并表示会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使苑某得以继续接受康复治疗。
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建议:
建筑工程领域若出现违法分包行为,雇工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分包人须对雇工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工伤保险的缴纳督查,对不缴、漏缴的责任单位进行追缴,并依法处罚;劳动者因工受伤而享受不到工伤待遇的,应当保留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过激行为发生。(本报记者刘晓群通讯员宋军刘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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