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董某(男)与沙某(女)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女小董。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遂于2015年12月协议离婚。由于当时沙某的经济状况较好,为了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协议约定女儿由沙某独自抚养,董某不支付抚养费。2018年3月,沙某因投资管理不善而破产,负债累累,生活出现困难,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遂请求董某分担女儿的生活费,但董某以离婚时已约定由沙某独自承担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沙某与董某在离婚时约定董某无需向小董支付抚养费,小董现在能要求董某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解答:虽然沙某与董某在离婚时约定董某无需向小董支付抚养费,但小董现在仍能要求董某支付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按照上述规定,沙某与董某在离婚时可以约定小董由沙某一人抚养,且董某无需向小董支付抚养费。
沙某在离婚时虽未要求董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但父母离婚后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双方的约定并不意味着董某对女儿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了,当沙某不能独自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时,董某必须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沙某与董某离婚协议约定了小董的抚养费全部由母亲沙某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免除董某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沙某现有的经济条件不能保障小董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董某作为小董的父亲,对小董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当向小董支付抚养费。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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