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华
案情
2020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张晓军(化名)与女朋友谢敏(化名)吵架后将手机摔坏,随后打电话叫来村主任孟文(化名),让其给他2000元购买一部手机,孟文答应下午3时给他回话。
当天下午3时许,孟文与村支书李武(化名)商量,因张晓军在村里惹事,为息事宁人,同意适当给张晓军一些钱。于是,孟文把张晓军叫到村委会门房内,张晓军向孟文要2000元钱,孟文嫌张晓军要钱太多不愿意给,张晓军便持刀威胁并殴打孟文,将孟文手机抢走。
接着,在村委会院内,张晓军继续向孟文要钱,孟文怕张晓军用刀伤到自己,被迫同意通过手机微信给张晓军转账2000元。张晓军离开现场后,用这2000元钱在一华为手机专卖店以799元的价格购买一部新手机,然后将微信中的1000元通过手机店的服务员换成1000元现金,交给女友谢敏,剩余200多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分歧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张晓军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对张晓军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晓军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晓军在村委会内,采取强拿硬要手段取得孟文2000元钱,虽然其持刀将孟文手机抢走,但随后将手机归还,孟文转钱时暴力威胁行为已结束,是强行索取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晓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张晓军采取暴力威胁及殴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给张晓军转钱。张晓军当场抢手机,目的为了取得钱财,是一个持续抢劫过程,不能将前后行为分开认定,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晓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二者具有许多相似点,但仔细分析,二者在某些主要特征方面还是存在着本质区别。
一是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本案中,张晓军目的明确,就是要钱,占有他人钱财。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摧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晓军持刀以暴力威胁,虽然当场用刀取得的是被害人的手机,但最终目的是为了要钱,后又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是让其通过手机转钱,且这2000元是在张晓军用刀威胁被害人情况下,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无奈情况下转账给张晓军的。其行为是一个连续过程,是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2000元。因此,不能将后续行为与前面威胁行为相隔离。
三是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秩序,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综上分析,张晓军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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