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诉称,他同家人到公园游览,在游园途中感到有些累,就想找个地方休息,但是周围并没有空的座椅。后来他注意到在人行道不远处有一处石头堆,有游客坐在大石头上休息,刚好有个人起身离开。王先生想赶快到这块石头堆处休息,不想途中被设置在石头堆前面的一条陈旧的绳索围栏绊倒摔伤。王先生认为,公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王先生确系在公园游园过程中摔伤。事发区域位于公园人行步道一侧的石堆处附近,该石堆处位于人行步道一侧,距离人行步道尚有一定距离,中间有路缘石阻隔,石堆周边应为绿地区域,因此,该石堆应处于景观区。虽石堆周边绿地被踩踏严重至土壤裸露,但上述情形无法改变该石堆为公园景观的性质,因此,该石堆并非公园设置的供游客休息的设施。这意味着,王先生是在公园的景观区域内摔伤的。
王先生虽说自己是因为公园在石堆前方设置的绳索绊倒导致摔伤,但王先生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其所述的绳索设置情况,在公园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对于王先生所述他被绳索绊倒的主张无法采信。结合公园在园内设有游园须知告示牌,明确告知游客请勿踩踏草坪。同时,公园在王先生摔伤后接到王先生家属反映,第一时间到场协助王先生前往医院就医,在整个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为王先生无法证明公园的管理行为存在导致其摔伤的侵权行为,因此,王先生要求公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先生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路缘石已将人行步道与景观区域隔开的情况下,应对园内景观区域及休息区域具备识别能力,也就是说,游客应该在园内的人行步道中行走及休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请。 张慧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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