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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这种行为如何认定检察官解释: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负事故全部责任

来源:咸阳日报 2020-09-25 07:5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吴红

饮酒驾车肇事,找来朋友“顶包”,那么,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逃逸?本期关注,检察官结合所办理的案件展开释法。

案件回顾:今年5月的一天中午,张某饮酒后驾驶其小型轿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十字西侧时,与坐在108国道道路中心安全岛处的被害人司某发生碰撞,致司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事发后,张某打电话叫其表哥焦某来到现场,并在交警到达后谎称车辆驾驶员为焦某,焦某也谎称是自己驾车撞人的。随后,民警调取收费站监控后发现,车辆驾驶员并不是焦某,遂传唤焦某进行询问,焦某才承认自己不是驾驶员。民警传唤张某到交警队再次询问,在监控视频铁证下,张某承认自己是驾驶员的事实。后经鉴定,司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的行为系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官评析:本案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解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解释》第三条亦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一定情形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均着重强调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在于逃避法律追究。

加之,张某虽无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但其找焦某“顶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自己驾驶车辆的重要事实,不仅对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误导,妨碍正常的诉讼活动,更有可能导致涉案的重要证据因得不到及时保全而毁灭,完全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普法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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