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莫俊通讯员覃菊凤)一个多月前,荔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并没有发生碰撞,但其中一方倒地受伤。11月3日,交警部门认定另外一方负全责。这是为什么?
9月19日16时许,荔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事故报案,一辆二轮电动车侧翻在地,驾驶员昏迷在路上。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却没有发现“肇事”车辆。
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调取监控录像还原了真相。当天15点56分,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滨江路由金雷桥方向往中园桥方向行驶,行至中园路(滨江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口路段)的时候左转弯。三轮车在左转弯的过程中导致对向由卢某驾驶的直行二轮电动车在避让过程中摔倒,卢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两车当时并未发生接触碰撞。事故发生后,韦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11月3日,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据介绍,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虽然本起事故两车“无碰撞”,但韦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实施左转弯过程中未让对向车道直行的电动车辆优先通行,导致电动车紧急避让摔倒,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韦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卢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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