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了以往婚姻法简单将患有重大疾病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的规范模式,将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选择权,交还给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自己。
1月4日,时值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的伊始,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宣判,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得到了最为有效的维护。
据了解,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最终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并依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编新增的第1053条“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条款,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体系意义:
首先是对《民法典》第1046条坚守的结婚自愿原则的贯彻。根据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自愿是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之上,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实际是使另一方在重要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作出结婚的决定。本条旨在为受隐瞒的配偶一方提供法律救济,使其在知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重要信息后,在无奈离婚之外,享有是否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选择权。
其次,该条款与《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保持体系协调。信任构筑于诚信之上,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确实导致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婚姻关系难以确立和维系,本条实际可以发挥对于即将步入婚姻的男女双方如实告知自身重要信息,尤其是健康状况等信息的督促功能。
此外,它还为《民法典》第1054条赋予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提供了基础。
由此可见,该案作为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对《民法典》第1053条“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条款的适用,不仅体现了《民法典》对于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更加精细的制度设计,而且映射出《民法典》对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为多元的法律路径。《民法典》正承载着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待与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重要功能。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王毅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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