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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亲戚 不料发生车祸 该不该负责?

来源:大江晚报 2021-02-19 00:52   https://www.yybnet.net/

市民丁某去亲戚家吃饭,回程丁某驾车搭载徐某、吴某、李某、刘某四个亲戚一起回家,丁某驾驶轿车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滑驶出南侧路沿,与道路南侧指示杆发生碰撞,造成轿车乘车人徐某、吴某、李某、刘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吴某受伤较重。本起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丁某和吴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万元。

对此,丁某大呼冤枉,并称自己没收一分钱,搭载亲戚纯粹出自内心的善良,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有点说不通,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赔吗?

沈楚雄律师认为:通常的交通事故一般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单方事故,因被告丁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本案与一般的交通事故又存在不同,丁某基于好意同意搭载原告吴某,系无偿性质,为吴某提供交通便利,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初衷是助人为乐,如一味苛责好意同乘驾驶人丁某的责任,不利于法律所倡导的弘扬社会正义、鼓励互帮互助的精神,《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可免除驾驶人将同乘人安全、及时送至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并不意味着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好意同乘,在没出事故时属于情谊施惠行为,出了事故后,对搭乘人的损害,对于好意无偿提供搭乘的驾驶人,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样符合大众心理的道德评判。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原告的搭乘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也考虑到法律上、情理上的公平和公序良俗,法院酌定由丁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吴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

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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