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辉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当日,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徐某某因向窗外扔菜刀,而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3月2日中国新闻网)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对付高空抛物,有的小区装了高清摄像头,还有企业研发出了高空抛物捕捉系统。但是不管怎么看,在对高空抛物的治理过程中,法治都不能缺席。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和依法严惩,才能有效震慑那些任性“手欠”之人。
然而,过去对于高空抛物这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焦点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却有明显缺失,一直缺少专门的法律条文,而只能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相关罪名参照适用,这就给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追究这类行为带来了不少困难。想追责但无法可依,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高空抛物罪。该修正案在《刑法》第291条中专门增加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个全新的罪名——“高空抛物罪”,横空出世。
其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质,让人们认识到,高空抛物不但违法,还可能构罪,从而进一步确立了“高空抛物不可为”的法律共识与行为底线。二是给依法打击治理提供了更“称手”的法律武器。
以此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与他人争吵过程中,虽然两次将菜刀抛至楼下,但并未造成伤害后果。如果没有高空抛物罪相关规定,很可能只能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却难以追刑,这样的话惩戒效力自然大大降低。而现在有了“高空抛物罪”,像徐某某这种行为,一判一个准。刑罚,基本上是跑不脱的。
不过,高空抛物罪的出炉虽然大快人心,但是也有不少人对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感到力度还不够大,实际上并不需要有这种担心。因为法律规定是完善、有层次的,对于更大的主观恶性和更恶劣的伤害后果,刑法会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等更严重的罪名适用。法庭在审理和量刑时会根据具体情形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合理定夺,相信任何高空抛物行为都不会被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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