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郭某以某公司名义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个人承包该工程并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2017年8月13日,施工队长钱某安排李某、常某、张某三名工人在“1号脱硫塔”的集液器上进行第三段塔体顶端对接焊缝划线和焊缝处玻璃鳞片打磨作业。当日15时后,李某、常某、张某上到塔内作业平台上进行作业。其间,常某从作业平台下到集液器,移动脚手架上的照明灯。移动过程中,常某解掉安全带挂钩,踩踏点焊的集液器钢板,后钢板三边脱落,形成约1.32m×0.6m的孔洞,常某从孔洞坠落至塔底,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调查认定,郭某作为某公司代理人,系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案发后,郭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郭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本报记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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