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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售出车辆曾发生轻微事故 二手车商是否该承担“三倍赔偿”

来源:大江晚报 2021-04-21 00:51   https://www.yybnet.net/

近年来,伴随汽车市场日益繁荣,各类汽车消费纠纷被爆出,买“放心车”“省心车”成为消费者关注的重点。

2020年7月,赵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花50万元购买了二手车一辆。在签订合同前,销售人员告知赵某该车辆前部做过一次维修。2020年8月,赵某发现车辆曾于2019年3月有过出险记录。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解释称,涉案车辆于2019年3月发生右后剐蹭事故,其随即将定损结果通知了保险公司,该车辆在定损后并未实际维修,故车辆售后服务商未向汽车销售公司发送维修记录,汽车销售公司系统中未登记该信息。后买卖双方协商未果,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公司承担退还车款并按车价款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未支持“三倍赔偿”诉求,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赵某10万元。

沈楚雄律师分析认为,首先,在赵某购买涉案车辆前,汽车销售公司已将车辆前部受损情况告知赵某,就此后双方沟通记录显示,此前汽车销售公司对涉案车辆右后轮部位受损情况并不知情,此后汽车销售公司在查询相关信息后将了解情况如实告知赵某,可见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并不存在隐瞒涉案车辆右后轮部位受损情况的故意。

其次,涉案车辆右后轮部位虽发生过剐蹭,但就售后服务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车辆右后轮部位并未进行实际维修,可以认定车辆右后轮部位剐蹭属显著轻微。就本案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赵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某汽车销售公司主张三倍购车价款的赔偿,依据不足。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虽未构成消费欺诈,但涉案车辆右后轮部位受损及出险维修情况应属某汽车销售公司可以查询获取的信息,汽车销售公司作为销售者,理应全面查询车辆信息并告知消费者,但该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之义务,侵犯了赵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赵某10万元。

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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