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3日9时,赵某搭乘西宁某商业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某广场某超市)管理的电梯下行时,赵某未扶扶手并在梯面行走,致使自己滑倒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从西宁某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看,赵某在搭乘电梯时未扶扶手且在运行的电梯上行走,赵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和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进行考量,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由赵某承担80%,西宁某商业有限公司承担20%。
二审西宁中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赵某虽主张西宁某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电梯湿滑导致其摔伤,故应由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一、二审期间上诉人并无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该诉求。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认定西宁某商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此予以维持。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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