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赵某在甲淘宝店铺,以7203元购得长方格休闲外套1件后,用其他价格较低的衣物冒充真品成功申请退货退款。甲淘宝店发现后报警,赵某被抓获归案。对于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该种观点认为骗取货款需要卖家被骗并交付货款,但是货款此时还在支付宝,赵某是拿回自己控制的货款,没有诈骗对象,因而不构成诈骗罪。此外,货款一直在支付宝,没有转移到卖家,赵某向支付宝申请退款,但机器不能被骗,因而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本案中赵某采取欺骗的方法,让卖家误以为退回的是真货而同意退款,卖家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遭受财产损失,该行为构成诈骗。
沈楚雄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在本案中,赵某在收到货物后,虚构退货的事实申请退款,卖家同意退款。赵某本应将货物退回卖家恢复原来的状态,但是赵某却将假货充当真货退回,欺骗卖家退回货款,目的是排除卖家对货款的占有,实现自己对货款的持续性占有,即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应属于卖家的货款。
客观方面来看,赵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存在盗骗行为交织的情形,赵某确实实施了偷换货物以假充真的行为,赵某获取真货的关键手段看似是偷换货物,秘密窃取,表面上看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性的特征。
但是对行为定性必须要全面评价犯罪过程,不能截取其中部分犯罪过程片面地予以评价。调换货物其实只是行为人犯罪过程的一个环节,申请退款则是行为人犯罪过程的另一环节,只有盗骗相结合,行为人才能退款成功。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秘密窃取,对于采取秘密窃取的欺诈手段的诈骗案件,不能因为其欺诈手段符合盗窃罪特征而将行为定性为盗窃。
如果没有后面卖家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以为赵某退回的就是真货,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自愿”同意退款,赵某就不会拿到退款。卖家因赵某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是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关键手段。
综上,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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