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省份的管理规定中,“公函制”成为公务接待的基本准则。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以及个人接待活动不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如因公务外出需要接待单位接待的,派出单位需发公函告知接待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成为各省份的管理共识。
此外,四川省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报销相关经费;青海省规定,对接待对象提出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一律不予安排;内蒙古规定,一般情况下实施“公函制”,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公务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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