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在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现状如何?
答: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现实情况是:正确的科学信息明显处于劣势,而没有科学依据的误导信息却大占上风。发生任何一个食品安全事件,都会给中国的食品安全减分。结果就造成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过度担心,进一步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我们经常可以看见报道上有一些耸人听闻的标题。比如说,对食品添加剂的妖魔化 “长期食用添加剂,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某某品牌方便面,外包装有荧光粉,而荧光的超标可以致癌等等。在我们风险交流中对这种现象有一个专业的名词:极化推导,就是用骇人听闻的标题来吓唬老百姓。而且,一些媒体还会将这种极化推导进一步放大(上段已经是媒体报道了),特别是新媒体或者叫自媒体,典型的代表就是微信。它已经成为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放大器。在信息沟通的时候,放大效应特别显著。风险放大的后果有哪些呢?首先,它对实际生活和社会产生的的危害远远超过所谓的风险对人们健康的损害;同时造成产品的销售下降,影响经济,还造成了严重的政治社会压力,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老百姓的信任度下降。
问:新食品安全法中对做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风险交流的条款,我数了一下,至少有五条涉及风险交流。这五条当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谁该做什么。
1. 生产经营者应该做什么?
生产经营者应该做什么,在第九条里面做了明确的规定。“生产经营者要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所以,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管你是在哪一个环节,生产也好,经营也好,都应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大多数企业认为“风险交流”就是“危机公关”。而事实上,“危机公关”只是风险交流的一部分。现阶段企业还不愿意主动站出来去进行风险交流,出事后“临时抱佛脚”,这部分的缺位对我国的食品产业有很大的影响。一方面,风险交流工作做得好会促进企业的发展,“积极主动地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打消消费者的误解,或者针对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介绍企业采取的措施和保证食品安全的态度和决心,通过企业科学、客观、公正的解释,取得消费者的理解,‘危机\’确实可以化危为机;另一方面,企业主动的风险交流不够,会严重影响企业形象,造成信任危机,从而给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2. 政府应该做什么?
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还要“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
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有食品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还有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信息进行交流和沟通”,特别明确要“按照科学、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食品安全的信息平台”。谁来发布什么信息,都有规定。在这里,我特别想强调,规定了“公布的信息应该做到准确、及时,并且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及标准,基本能够覆盖食物链的全过程,但是由于一些人对标准不理解,致使部分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于是总有声音说“标准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善”,原因就在于这一部分的风险交流比较薄弱。风险交流对提高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消费者的信心有很大帮助。风险本身的严重程度和公众对风险的关注程度是影响风险认知的两个重要因素。本身的严重程度是客观的,但是关注程度是一个主观的过程。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不在于风险本身,而在于公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度高,又对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够充分的信任,这就造成了很大的矛盾。风险交流是一个大圈,体现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实际它是这两个工作的润滑剂。公众感知的风险与科学评估的风险之间有较大的差异,要想将两者的认知逐渐地弥合到一起,就需要风险交流来搭建桥梁,使两个风险认知逐渐接近。虽然科学家和消费者的认知不可能百分百重合,但大家可以对风险达成一个共识,然后对食品安全的一些政策就能够正确理解。风险交流最关键的作用,就是公众在遇到任何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会有一个理性的分析、判断,不会再被谣言左右。
3. 媒体应该做什么?
关于媒体应该做什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这是媒体的职责。媒体在风险交流方面的第二个职责是“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两大职责非常明确。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和公正”。这四个字对食品安全报道提出了很明确的要求。我们经常讲媒体报道应该怎么科学、客观等等。其实,只要媒体报道做到了真实,当然就要科学了;只要做到了公正,当然也要包括客观了。
还有一条我特别有兴趣,是针对所有参与风险交流的食品安全利益相关集团和个人的,第一百二十条“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当然,究竟什么叫虚假的,如何定义虚假,还有待探讨,并期待相关细则的出台。
对于企业来说,媒体是最大的资本,也是我们最大的挑战。目前媒体可分为两种,一是社交媒体,一是主流媒体,主流媒体和社交媒体之间有很多的交叉。企业在危机事件发生之前就要与主流媒体进行全面交流,让媒体知道企业如何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同时企业也不能忽略社交媒体,因为社交媒体是最难管理的,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社交媒体对事件的评价,以及对企业回应观点的看法。企业应该努力使媒体成为自己的“科学家”,成为自己能够回答公众问题的一个发言人。
而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媒体是其与公众交流的桥梁。调查显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基本上是公众得到信息的主要途径,因此,政府和消费者进行风险交流,媒体提供了主要的交流渠道。但是媒体可不是简单地搭了一个桥,而是带有很大的方向性。媒体的报道都带有记者的个人观点,这座‘桥\’是往左还是往右发展,对消费者有很大的影响。过去,政府部门和科学家等都习惯于躲着媒体,原因一方面是科学家或是政府官员说得更多的是专业术语,没有太多的沟通技巧;二是由于缺乏沟通技巧,媒体无法理解,造成传播上的错误。专家、政府躲着媒体,结果科学家的声音越来越少,伪科学家的声音越来越大。最终损害的是公众的健康。
4、 实施这些条款面临的挑战
上述几条关于风险交流的条款是很到位的。但是要真正实施这几条,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很大,绝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够实现的。
首先,明确政府主导是好的,但还需要制定符合国情的策略和管理办法,配置必要的资源(人、财、物)。比如说,除了《食品安全法》里明确的以外,还需要一些符合现在中国国情的具体办法。对政府来讲,人、财、物中重要的是人的问题,需要有专业的从事风险交流的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导交流的。
第二,实施第二十三条,差距和难度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还加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专家委员会是空的,但是技术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是实实在在的。我觉得这一条实施难度很大,原因就是和现实的差距很大,我们现在很多评估和监管信息是不公开发布的,需要克服很多困难。
第三,如何发挥民间(第三方)风险交流机构的作用?这个问题在我国是个新问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和实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很重视,而且列了个软课题,研究如何发挥第三方风险交流的作用。
第四,如何应对新媒体(微信、微博)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从新闻行业来讲,这是一个问题。现在主流媒体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是由于有了自媒体,每个消费者个体都可以发信息,结果造成了混乱。如何来应对?挑战相当大,但不是没有办法的。
我们不能因为困难和挑战很大而丧失信心,相反,我们应该自信能战胜挑战。回想当初《食品安全法》2009年出台的时候,规定国家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进行风险监测。那个时候,现实情况与法律要求的差距也很大。当时,我们科学家还不大会做风险评估。现在,事过五六年了,我们开战了很多项风险评估。尽管跟发达国家比较,在水平上还有差距,但是差距不是很大,而且还在风险管理中发挥了作用。我相信只要认认真真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要求就努力去做,一步一步来,应该说前途还是很光明的!
问:食品安全风险可防可控,但现实中确实也会发生一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那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有什么规定呢?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报告、处置、调查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事件发生后如何报告,由谁报告,报告给谁?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食品安全事故由谁处置,如何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如何制定?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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