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指出,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建立健全关爱保护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
《方案》明确了三项重点工作任务,即落实家庭监护责任。由各街镇乡负责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辖区派出所和民政局。辖区派出所应当及时会同村(社区)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辖区派出所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街镇乡。街镇乡、村(社区)要根据辖区派出所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
落实户口登记责任。由各街镇乡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辖区派出所和民政局,辖区派出所和分局户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街镇乡、村(社区)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辖区派出所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依法打击遗弃行为。辖区派出所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辖区派出所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社区)。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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