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看到相关报道后,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倍感振奋。此前,他曾连续8年提出代表建议,呼吁改革劳教制度。
困境:劳教改革呼声高涨
1994年,陈忠林教授完成在意大利的留学回国后,当时国内法学界要求改革劳教制度的声音已广泛出现,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法学界这种呼声日益高涨。随着我国签署联合国制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立法法颁布,我国现行的劳教制度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困境。
“当时法学界呼吁改革的原因其实并不复杂,就是过罚不相当。”陈忠林教授说,“劳动教养对象是尚不够刑法处分的轻微违法人员,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至少一年,而刑法判决中限制人身自由最低时间当时是15天、现在为1个月,也就是说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上,一个轻微违法人员的同一个过错,劳教是刑事处分严厉程度的十几倍。这种过罚不相当的失衡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作为刑法专家的陈忠林教授从2004年起已连续8年提出建议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法》。“连续8年,我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代表建议要求改革劳教制度,其中书面建议有4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是以议案的形式接收了我的代表建议。与代表建议不同,相关部门不需要对议案作出直接回复,全国人大将以修改法律或者新的立法来处理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陈忠林教授说。
陈忠林教授提出建议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在陈忠林等全国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推动下,相关立法调研逐步展开。
废止:有魄力有决心
据悉,从20世纪80年代起,劳动教养的法律化问题便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中,尤其是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却因种种原因未能上会审议。
“根据立法计划,这部法律草案是要在2010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讨论通过的,但是就在一个问题上‘卡\’住了,就是劳教审批机关放在哪里、谁来审批劳教。当时各方对此分歧较大,最终导致法律草案未能上会。”作为亲历者之一的陈忠林教授说。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决定赢得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
陈忠林教授表示,从改革到废止,“废止”二字掷地有声,体现了改革的魄力和决心,这一决定回应了社会各界长久以来对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这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陈忠林教授表示,由于废止劳教制度还涉及最高立法机关,需要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劳教制度才能最终正式废止。
展望:从劳教到教育矫正
劳教制度废止之后,教育矫正立法将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其审批管理程序、对象、期限等问题,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
陈忠林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等主要处罚的是“行为的危害性”,而今后的教育矫正工作可主要针对“人的危害性”。前者侧重于处罚、教育意义轻;后者则侧重于教育,主要是消除被采取行为人再度危害社会的危险性,防止他们再度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据新华社重庆11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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