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青岛市市南区的孙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希望能通过《老年生活报》帮他找到一个人。
据孙先生说,此人是他多年前的一位好友。九十年代初,这位朋友以自己拥有特殊家电购买渠道、出差在外缺钱应急等原由,先后向孙先生及其家属借款四次,并承诺待自己资金周转开后会还给孙先生一万元,而这四次借款,朋友都未打借条。孙先生当年也找过这位朋友,但朋友说情况确实困难,暂时没有钱可以还,等有钱后一定会还上。谁知不久后,孙先生就彻底失去了这位朋友的消息,这一晃就是二十多年。近些年,孙先生重新查询到了这位朋友的住址,尽管与其家人见过几面,但仍没能和朋友取得联系。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的王文律师。王律师表示,本案并没有留下借条等证据,而且已经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最长期限,欠款是无法追回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孙先生一事中,当他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已经超过了二十年,是无法追诉的。
记者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如需借钱给他人,一定要拥有完备的手续,最好是书面借据。借条中要有明确的大小写借款金额,还需标明还款期限,另外需要清晰的签名。若已经过了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借款人却没有还款的,债权人如拨打本报热线的孙先生,有向借款人主张还款的权利 (诉讼时效为三年),并可以此来延长诉讼时效——超过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后,债权人可于今后的每三年内通过提起诉讼、电话催讨债务并保留证据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自主张之日起算,重新享有三年追诉权,这样就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了。记者 张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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