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人社监理催字【 2021】第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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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1年6月 11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李沧人社监理决字【2021】第 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为职工刘嘉蕙、张旭、刘籽妤、郑丽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日内为刘嘉蕙缴纳 2017年10月30 日至2019年9月24 日的社会保险、为张旭缴纳 2017年10月26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为刘籽妤缴纳 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社会保险、为郑丽珍缴纳 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9月16日的社会保险。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10 日内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邮编:266000
联系人:鞠延斌孟洋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日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催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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