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是否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也首度明确了导盲犬不同于一般犬只的特殊性质。另据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岛城是否也有导盲犬的相关条例呢?记者查询发现,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指出,禁止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但此项条例明确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此外,根据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在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人员乘车”的规定中,标明了“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等动物(导盲犬除外)”,也明确规定可以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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