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蒋凯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登记时按照比例登记,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离婚了,当初的彩礼能否返还?父母离婚后,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否具有同等的权利?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磕磕碰碰”的事,但怎么解决又犯了难。
半岛问法热线将于11月23日上午9:30准时开通,就家事纠纷问题给出帮助。我们邀请了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高蓓律师和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王丽月律师来为大家答疑解惑,市民可以在11月23日上午拨打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咨询。
案件事实:经人介绍,范某与周某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经常为琐事争吵,2016年1月周某起诉离婚。于2016年4月撤回起诉。2017年1月周某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范某主张结婚彩礼由其父母支付,要求返还彩礼6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范某与周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驳回范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范某虽主张其父母已付彩礼,但给付的彩礼并未导致其父母生活困难,故其不符彩礼返还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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