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12月9日讯 12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典型案例。截至2021年11月底,青岛中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053起,其中三类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案件78起。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青岛中院依法从严把握裁判尺度,不断强化审判公开和实质化审理,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持续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始终在阳光下运行。严格把握减刑案件“确有悔改表现”和假释案件“假释后没有再犯危险”的实质条件,对考核计分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综合考察犯罪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后,依法裁定是否准予减刑、假释。对三类犯罪,严格审查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强化审判各环节责任。
为确保减刑、假释工作阳光透明,青岛中院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后5日内,一律依法通过互联网公示罪犯情况,开庭案件一律在互联网发布开庭公告,裁判文书一律依法通过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对三类犯罪及检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案件审理,全程接受监督。
案例1对社区有不良影响 不予假释
罪犯石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机关以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被害人亲属不同意对石某某假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虽无社会危险性,但对所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被害人亲属、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等,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石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2:综合考察具体情节 从严减刑
罪犯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华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曾两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系累犯;在犯罪过程中纠集人员殴打被害人,撞击被害人轿车,情节严重;确有履行能力而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华某某减刑五个月。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新闻推荐
在各界帮助下早产的女儿病房迎来“满月礼”来青务工的张丽恩昨与病床上的妻子视频连线共话感恩...
青岛新闻,家乡的大事、小事、新鲜事。在每一个深夜,家乡挂心上,用故乡情为你取暖,陪你入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