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出台《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细则紧紧围绕 “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这一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照料护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实施细则》适度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适度放宽了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普遍反映的 “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优化审核确认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履行审核确认职能;进一步优化审核工作流程,明确受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时限全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据了解,自2021年1月起,青岛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56元;三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2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青岛市低保标准1.5倍。城乡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也按比例同步提高,按照自理能力分为三档。与2020年相比,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照料护理标准均增幅10.1%,截至2021年11月底,青岛市共保障城乡特困供养人员12040人,全年累计发放特困资金2.16亿元。 记者 许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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