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所产生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业委会的成立是很有必要的,能够协调小区事宜,让小区的运作更加规范。”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川认为,小区产生的公共收益一般多用于小区的各项建设,“业委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公共开支,在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提下,对公共收益进行分配,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任何业主有异议也有权查账。”
对于用公共收益给业主发福利,刘海川认为,如果真有剩余可以发给业主,这也是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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