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夕文先生:
你于 2005年11月14 日与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你租赁我村委会所有的前埠头原汽修厂场地,租期 25年,自2006年1 月1 日起至 2030年 12月30 日止,租金每年 3000元,该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你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村委缴纳租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现通知你解除租赁合同;自本通知函发出之日起,你与我村委会的租赁合同终止,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7 日内来我村委会办理交接手续。若您在上述期限内未与我村委会办理交接手续,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由你方承担。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13561448399
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前埠头村民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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