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意见中提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购买在经济区内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给予实缴契税额50%的财政补贴。
对个人购买区内商业或办公用房用于创新创业的,按每平方米240元标准予以财政补贴。鼓励进区落户农民工、企业招聘职工等外来人员购买商品房,对其在经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予以财政补贴,对其中户口迁入经济区的,在子女入学方面享受经济区居民待遇。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均在经济区内的企业或其他团体单位,组织职工在区内单一房地产项目或者由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多个区内在售房地产项目购房20套(含20套)以上的,对购房职工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予以财政补贴。在本单位(企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的职工,方可享受本款财政补贴政策,但不再享受本意见第三款财政补贴政策。
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对使用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降为20%(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执行3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增加到40万元,同时节省贷款人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
实行去库存与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相结合,通过政府出资或引进社会资金的方式,购买部分存量楼房,使之成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的组成部分。根据区内房地产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省市支持的新兴产业,特别是养老、文化、教育、健康养生、体育等产业的开发建设。
此外,经济区适度控制新增供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因企业原因超过动工开发期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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