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贺德良)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肃整治为官不为,激励广大干部敢于担当、奋发有为,日前,潍坊市出台《潍坊市整治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试行)》,将整治为官不为作为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向为官不为者动起了真格。
《办法》界定了为官不为的定义,列举了需要整治的问责情形。《办法》所称为官不为,主要指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依法、积极、全面履行职责,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贻误工作和事业发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委和政府形象的行为。追责的具体情形列举了3大类种,包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7种情形,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的7种情形,怕担风险、不敢担当的8种情形。
《办法》主要设置了启动、查核、决定三个基本环节。启动环节,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发现的种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理的事由及建议;查核环节,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处理事由,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决定环节,规定对查实存在的为官不为问题,依据问题情节轻重,由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为官不为问题情节轻重,《办法》还分别规定了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从重处理情节等方面的内容。组织处理措施包括提醒、函询、诫勉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其中,对为官不为问题情节严重、影响较差,或者经教育提醒、诫勉处理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依法辞退(解聘)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干部因为官不为问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存在拒不认错、屡犯不改等5种情节的干部,从重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保障被追责干部的申诉权利,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决定机关进行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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