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宋树云
案例
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在聊天中,范某得知张某手头有一个高收益、高风险的“VR项目”,听起来十分靠谱,便向张某转款35000元用于投资。张某收到钱后,为范某注册了账号并设置密码,为其购买了相应价值的积分,账户中的积分可以变现,之后又将该信息告知范某。
范某下载相应APP后,在平台操作时发现,账户中显示仅有3000积分。
后来,范某多次催问张某平台收益的问题,张某告知范某现在积分不值钱,让其再等。范某后来发现平台停止经营,张某仅返还范某3000元。范某认为自己上当受骗,向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剩余投资款32000元及利息。
张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告知对方这是一个高风险的项目,且账户内的积分是可以随时卖出的,因范某想赚更多的钱,所以一直没有卖出。平台停止运营后,张某向项目运营者李某提出异议,李某转给自己3000元,他将其全部转给了范某。
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原告范某将案涉款项交付被告张某用于投资虚拟货币,即本案中所谓的“VR项目”,张某按照范某的要求将购入的虚拟货币转入范某在交易平台上所开设的账户中。
坊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
提醒
法官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张某是否应当向范某返还案涉款项。
首先,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中可以看出,在范某向张某转款后,张某就按照范某的指示在交易平台上开设了账户、密码,并将该信息告知了范某,故应当认定张某完成了范某的委托事项。其次,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范某对其在交易平台上的账户是能够自行操作掌控的,范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所谓的“高收益”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故现因交易平台关闭造成的损失,应由范某自行承担。再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禁止向投资者筹集虚拟货币。
本案中,范某与张某之间的委托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但双方从事的基本性业务是购买虚拟货币,该行为因属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而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故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至于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问题,因张某在收到案涉款项后已按照范某的指示将款项用于购买虚拟货币,且张某从中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故不存在款项的返还问题,基于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交易风险及相应后果应由范某自行承担。故范某基于双方的委托合同要求张某返还案涉款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提醒,现在居民的理财意识增强,但是投资理财应通过合法的正规渠道办理,否则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所谓“虚拟货币”。
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所以,公民投资虚拟货币系违法行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公民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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