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区市场监管局在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中,分别对烟台某钢铁有限公司和烟台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立案查处,责令上述2家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并分别处人民币3万元、4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特种设备经营和使用单位,未经检验等资质不全的特种设备禁止出租。同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出租的特种设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外,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上述情形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的,将对出租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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