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我区某钢铁公司非法使用未经检验注册的起重机械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并罚款3万元。
近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幸福南路5-2号的烟台涌金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台5吨起重机械,一台10吨起重机械最后检验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超过定期检验日期且未经定期检验,一台5吨起重机械现场正在使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下达《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两台起重机械,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测。
基于以上事实,由于当事人出租超过定期检验日期且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出租未经定期检验且超过定期检验日期的特种设备,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并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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