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区实行封山禁火。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100米范围内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区内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1.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2.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3.严禁在坟地烧香焚纸、燃放烟花爆竹,或进行其他一切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4.严禁在经营、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电气焊、吸烟等行为;
5.严禁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6.严禁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7.按照森林防火相关规定,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非法野外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服从森林防火管理。在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经当地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
五、凡在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或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以及其他任何违反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报告。
福山区森林火警电话:2137119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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