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衣宝萱
咨询:参保人员如何选择门诊慢病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复: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病时,首先应按《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申请表》要求,选择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并由受理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认定后,应与协议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慢病病种就医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首次登记后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变更协议医疗机构。满一年后需变更的,当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结算后,可于月底前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家属携《门诊慢性病病历》和身份证(代办人需同时携带身份证),到具备收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签订《协议书》,办理变更手续,次月生效。
咨询:门诊特药范围及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复:针对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部分抗肿瘤靶向类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目前,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含2万元)补偿比例为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额为40万元。
建立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单独支付政策。起付线标准为2万元,起付线标准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补偿,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85%比例予以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90万元。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执行省医保局谈判公布品种。
咨询:如何办理异地安置信息变更?
答复:异地安置(工作)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6个月后居住地或所选择的定点医院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变更手续。可通过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变更手续,也可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登记备案表》至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对于异地安置(工作)人员返回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注销手续,注销后在原异地居住(工作)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异地安置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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