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吕金滙)家长在游乐场办的次卡,游乐场搬家,剩下的卡该不该按次退钱?如果不退,家长们该如何维权?赠送次数应该算在销售商品的范围之内吗?近日,有市民向“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了一家室内儿童游乐场在关店后却不按剩余次数退余款的问题。
去年,芝罘区的路先生在振华购物中心二楼的“爱游乐乐园”办了一张充值次卡,一共花费了720元,家长可以带孩子去玩54次。
今年7月,“爱游乐乐园”的店长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即将闭店的消息,通知已经办卡的家长们尽快去消耗剩余的次数,或者家长们也可以去开在莱山区和牟平区的分店消耗次数。大概在1个月之前,这家“爱游乐乐园”彻底闭店。路先生通过微信客服商谈退费的事情。他的卡已经使用了43次,还有11次未使用,希望按次退费。但客服表示只能以5元一次回收11次赠送次数,一共退还55元。路先生却表示当时办卡,店内工作人员没有告知他赠送的事情,只说是用720元买54次。路先生认为应该退还给自己146.3元。
烟台民意通记者于12月6日赶到现场查看,“爱游乐乐园”位于购物中心的二楼扶梯附近,现在已经变成了某服装品牌的专柜。原址附近的墙面上还有告示,内容为“爱游乐芝罘店会员处理事件加下方微信……”。
曾负责管理“爱游乐乐园”的购物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爱游乐乐园”于今年7月份就与商场解除了合同,直到11月份才正式从商场撤柜。“在此期间,店长经常发朋友圈通知家长即将撤柜的消息,通知已经办卡的家长们尽快去消耗剩余的次数,或者家长们也可以去分店消耗次数。”商场工作人员介绍,“在撤柜之后,店主还在原址附近的墙面上张贴了后续处理公告。”这名工作人员认为,很多人是希望能退还赠送课数的费用,但是赠送的课数不应该在正常销售商品的范围之内。
山东岱言律师事务所张道法律师表示:如双方对于赠课的性质及是否退费有过明确约定,按约定处理。
若无明确约定,首先赠送游玩次数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商业赠与是买方必须先行购买卖方商品,并且在支付对等的价格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可见,附赠行为与销售行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究其实质仍是一种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应在销售商品之内。
其次,双方已经约定游玩54次,而游乐场关闭导致商家无法满足消费者的游玩次数,消费者并无违约过错,游乐场应对未消费次数部分给予消费者补偿。在双方并未约定先消费的究竟是付费部分还是赠送部分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认为未消费的游玩次数是付费的次数,理应获得赔偿。
烟台民意通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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