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最近“离婚”一词成为了新闻事件中的高频词汇,先是一些明星的出轨事件刷爆了微博、微信朋友圈,引起公众热议。而后,上海市民排队离婚挤爆民政局的新闻又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头条,甚至出现了夫妻“其乐融融”前去离婚的场景。面对层出不穷的离婚乱象,除了道德上的是是非非,其背后的法律解读也令人们更为关注。
据《北京日报》
1. “假离婚”风险几何?
前段时间有谣言称,上海将进一步收紧信贷,离婚不足一年者,限购及贷款政策按照离婚前家庭情况处理。此言一出,前来办理离婚的市民挤爆了民政局。
所谓的“假离婚”,其目的在于通过改变婚姻状况或个人财产状况,规避法律、政策限制,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夫妻一旦离婚,其共有财产就会面临分割,为了达到名下无财产的目的,当事人往往会将房产、车辆、存款通过协议的方式处分至另一方名下。而“假离婚”一旦成真,当事人再以财产分割不公平为由提起诉讼,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假离婚”除了法律风险之外,离婚后再次购房的问题也值得注意。离婚后再次购房,该房屋产权也必然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而复婚后,此前房产会被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 婚内出轨代价多大?
8月14日,明星王宝强离婚风波声引爆了全民对婚姻道德的大讨论,一时间,出轨者是否应“净身出户”的话题成为舆论争议焦点之一。
与传统观念中对婚内出轨的零容忍相比,现行婚姻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持相对保守的态度。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那是否意味着轻微的出轨行为没有任何代价?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3. 房产不在夫妻名下如何分割?
近日,知名导演张纪中与其妻子樊馨蔓因离婚引发的新闻也引起了舆论的关注,樊馨蔓一方提出张纪中出轨的同时,爆出张纪中在美国购置有一处豪宅,但房产已转到杜姓女子名下。且不论这些新闻的真实性如何,但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出现类似上述情况时,这样的房产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将房屋转移至他人名下,在离婚诉讼中虽无法直接分割处理,但通过另案起诉第三人,对房屋主张析产或者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等,可以将房屋确认至夫妻双方名下,而后再进行分割就可以实现对该财产的合法权利。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第三人如果是通过支付合理对价购买涉诉房产并构成善意取得,房产的物权则不能从第三人处追回。配偶可以据此向出售房产的另一方主张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
4. 财产赠与小三能否追回?
近日郎咸平教授联手前妻向女友索回房款的传闻被网友誉为教科书式的“维权典范”。近年来,妻子起诉小三索要房产的诉讼也曾多次引发公众热议,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夫妻一方隐瞒事实,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显然不在日常生活所需之列,这种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小三在明知赠与人有配偶的情况下无偿接受大额财产,显然也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
就财产的追索方式而言,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据此,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以其配偶和受赠人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婚后买房离婚时怎么分?
案例一: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杨小姐起诉要求与冯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冯先生同意离婚,但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房屋是自己的。经审理查明,涉诉房屋虽系双方婚后购买,但系冯先生与其父亲和其姐姐共同出资,结合银行交款凭证、冯父与冯姐姐的陈述及登记在冯先生单方名下之情形,法院认定涉诉房屋为冯先生单独所有。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么根据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二: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
王先生与陈小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价值40万元。由于感情不和,王先生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陈小姐认为房产是属于自己的,因为房产证上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陈小姐婚后双方父母为他们共同购买的,产权证上只登记陈小姐的名字。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应当按照当时双方父母出资所占的出资比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如果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父母出全资的,一般认定为按份共有。如果双方父母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首付款,父母出资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认定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案例三: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
汪女士和章先生结婚后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章先生经济上比较困难,30万元的首付款都是汪女士支付的。因为汪女士不具有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房产证办在了章先生的名下。现在汪女士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章先生表示房子是自己的,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法院认为,虽然汪女士支付了房子全部首付款,但是把房子登记在章先生名下是在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个人财产出资对对方的赠与,所以涉案房屋按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购房,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四: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
杨女士与吴先生婚后买房,吴先生借了首付款39万元,杨女士帮着吴先生一起还债。今年,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杨女士认为应该共同所有。经审理查明,吴先生借了涉案房屋的所有首付款,但是证人证明杨女士帮助还了借款。婚后购房,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者全部首付款的,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认可并共同还款的,那么房屋就是共同房产,当然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如果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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