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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男子盗窃手机卖了200元 被判刑6个月处罚金4000元

来源:华商报 2018-06-21 01:55   https://www.yybnet.net/

汉中男子齐某偷盗他人手机,转手卖了200元。案发后,齐某不仅赔偿被盗人3182元,还被法院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家住汉中勉县的齐某,是一名90后无业青年。2017年10月17日晚,齐某在汉台区虎桥路“威拓”网吧上网时遇见龚某。因龚某喝醉了,齐某便送龚某到汉台区汉运司对面一招待所开房休息。次日凌晨3时许,齐某上厕所时发现龚某的iphone6s手机放在床头柜上,顺手盗走龚某手机随即离开招待所。

2017年10月18日16时许,齐某将盗窃的iphone6s以2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汉台区东大街某通信店的张某,张某又在次日将手机卖给他人。10月24日,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后经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182元。案发后,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手机款3182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31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经汉中市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017年12月6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寄语:盗窃常见于生活当中,是一种让人防不胜防的犯罪行为。饮酒后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财物安全,提防陌生人,遇到可疑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生丢失财物,一定要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通讯员 谭松

拍案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新闻热线:0916-2128811

主持人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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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勉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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