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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商隐瞒里程数 一审被判3倍赔偿 二审经调解车商向车主支付14万元赔偿金

来源:柳州晚报 2018-03-07 18:10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付华周

来自柳城县的李先生,2016年在市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花14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牌二手轿车,买车时二手车公司宣称该车行驶里程数只有5万多公里。然而,当李先生将车拿去4S店做保养时,才得知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数已经达到8万多公里。他认为二手车公司隐瞒了车辆真实里程数,导致自己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遂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该案经过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二手车公司向李先生赔偿了14万元经济损失。

二手车公司卖车时隐瞒车辆真实里程数

据了解,2016年10月19日,当事人李先生在二手车公司看到一辆外观和内饰都比较新的大众牌二手车,销售人员对其宣称该车的行驶里程数只有53166公里。考虑到这辆车的行驶里程数较少,李先生便决定购买,并在当天与二手车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同时,协议中还注明二手车公司保证该车的行驶里程数为53166公里。

李先生当场向二手车公司一次性付清14万元车款,该公司则协助李先生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为了办理车辆保险、过户等手续,李先生又花费了1000多元。然而同月29日,李先生将车开到4S店做保养时,却发现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数远远超过了二手车公司所宣称的5万多公里。

4S店工作人员通过调取该车的车辆保养记录,发现该车在当年3月10日进行保养维修时,显示的行驶里程数已达80016公里。对此,李先生认为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退还14万元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2万元。此外,他还请求法院判令二手车公司向自己支付因购车造成的车辆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车辆过户费等费用损失。

法院一审认定二手车公司行为构成欺诈

2017年1月,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原告李先生的诉求,被告二手车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是二手车的交易,且该车在过户给原告之前已经进行过多次交易,被告买入该车辆后没有对该车辆进行保养,因此对车辆的里程数不清楚,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欺诈情形。同时,该公司还辩称,该车辆有合格证,经过合法的登记,不属于缺陷产品,不符合原告要求的退赔情况。该公司认为李先生仅以里程数为由主张被告欺诈并且要求退车、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柳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检测实际里程数的相应条件和能力,且里程数载明于双方车辆买卖合同,被告对车辆里程数的真实性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时,里程数无疑是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参考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影响消费者决策的诸多因素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案中涉案协议的补充条款约定“里程数为53166公里”,是被告对里程数所做出的承诺,原告是基于对该承诺的信赖而签订合同。故因属被告的承诺行为让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害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至商品价款的3倍。因此,原告李先生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最终,柳南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李先生与被告二手车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14万元购车款,并向原告支付购车款3倍的赔偿金42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维修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过户费等共计5818元。同时,法院还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其所购车辆,并协助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经调解二手车公司向车主赔偿14万元

被告二手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不过,在该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二手车公司向李先生支付14万元赔偿金。同时,双方还将当初《二手车买卖协议》“补充条款”中约定的车辆里程数变更为80016公里。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协议履行。

目前,二手车公司已经向李先生支付了14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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