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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持械伤人 这些“超哥”遭了 叙永7人涉恶犯罪团伙案宣判

来源:川江都市报 2018-09-18 16:58   https://www.yybnet.net/

◎ 张煜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本报讯 14日上午10时,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对马某为首的七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周某等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4年9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泸州市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记者了解到,该案于9月5日在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和微博进行了同步直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直播播放次数达到31.8万次。由于案情复杂,该案于14日在叙永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经叙永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周某、罗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马某为首要分子,周某、罗某为重要成员,刘某、郑某云、赖某林、何某健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以来,该集团在叙永县水尾镇、大石镇一带为非作恶,“大石4·30马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水尾12·6赖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水尾2·13马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等案件中,被告人马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持械伤人,情节恶劣,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三条第(六)项、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

三、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

四、被告人赖某林犯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五、被告人何某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六、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七、被告人郑某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八、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跳刀各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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