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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向志敏一审被判犯受贿罪 获刑十年

来源:安宁市人民法院 2018-12-08 20:50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安宁市人民医院院长向志敏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向志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358.2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安宁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

7月25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刑庭在本院1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向志敏受贿案。安宁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组全体干部、各街道纪工委书记、市卫计局班子成员,安宁市域内各医疗机构班子成员、各街道卫生院院长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计100余人旁听了该案庭审。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向志敏在2007年至2017年担任安宁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在医疗设备采购、租赁、医用耗材、药品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昆明元盛药业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群贿赂250万元现金以及一辆价值27.29万元的指南者吉普车辆;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戴霖的贿赂81万元现金,并为上述公司以及人员谋取利益。

该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受贿金额认定、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向志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自己收受王国群的受贿款为200万元,收受戴霖的受贿款为61万元,吉普车是向王国群借来开的。被告人向志敏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忏悔。

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向志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安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志敏以判决与事实不符,罚金过重为由提起了上诉。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二审情况。

(原题为《原安宁市人民医院院长向志敏一审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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