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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14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绵阳晚报 2018-06-22 11:19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

老葛和老潘是同事,曾经也是夫妻。老葛与老潘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结婚时签订忠诚协议,协议书约定:“因男方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男方为过错方,女方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伍万元整。”然而世事无常,天意弄人。婚后因未生育子女,老葛常以出差为名长期夜不归家,老葛与外单位小王发展了地下情并形成同居关系,2011年事发,老潘不能接受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老葛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葛与老潘结婚,但因未生育子女,夫妻双方生活平淡,且老葛自己也承认婚外情的同居关系,并表示不可能再与老潘一起生活下去,老葛与老潘签订的忠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老葛与老潘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老潘要求老葛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老葛与老潘离婚,由老葛赔偿老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本案中,老葛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清楚,因此,老潘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老潘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老葛赔偿老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点评: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婚姻不只是一时的冲动,更需要是长情的陪伴。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样才能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

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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