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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

来源:陕西工人报 2020-09-17 00:40   https://www.yybnet.net/

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要不要救”“该不该扶”的问题曾一度占据各大社交平台的话题榜,引发群众热议。

“良心会觉得不安,但不管闲事,起码能保证不会惹祸上身。”西安市民谭文坦言,因为面临承担可能会被人误解甚至讹诈的风险,他也曾对街边的“闲事”视而不见过。而现实中,谭文不是唯一一个被吓退的好人,做了好事还要赔钱,越来越多的人对见义勇为望而却步、避而远之。

这样的情况,今后无需再担忧了。民法典一锤定音:见义勇为,免责!

好意施救 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李大勇表示,之前因为法律上见义勇为责任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让好人难当、好事难做。同时,也因缺乏具体的规制和裁判尺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无法可依,甚至出现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一定补偿责任的案例,这不仅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困扰,也影响到社会对于见义勇为价值和风险的准确认知。见义勇为救助行为人的责任豁免规则被纳入民法典中,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李大勇分析,见义勇为一般面对的是突发紧急情况,我们不能要求善意者在紧急施救过程中还能完全把控行事分寸,所以法律明文规定紧急救助如果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的救助者可以免责,是很合理的。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专家解读认为,这体现了立法者对文明善良风俗的一种鼓励和倡导。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源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则是对于善意行为的酬谢和报偿。

为好人护航 让善意成风

良法推动善治。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表明国家提倡守望相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同时也彰显中国司法秉持的价值取向。但是,想要最大程度发挥法律治理效果,还得依靠具体案例中的条文解释和适用,司法机关得制定相应司法解释增加其执行上的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因见义勇为引起的纠纷时,也要顺应民心,在法律层面对好人的勇敢和奉献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在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持宽容态度,应充分考虑当事人在紧急时刻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时,其并没有充足的时间尽到高标准的注意义务。”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葛伟超分析说,在遇到一些没有目击者或视频录像证明行为人是否为见义勇为的情况下,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证据“三性原则”来认定,而不能一味地将证明责任加于见义勇为者身上。若出现最后被证实是做好事,却被当事人诬陷为肇事者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诬陷者的治安处罚力度,严重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不会再出现见义勇为者蒙冤令社会和好人寒心的情形,更不会让人民群众瞻前顾后不敢做好事。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向全社会传递出乐于助人、善人善举行为受法律保护的信号,但见义勇为者在施行紧急救助时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因为一旦超出“紧急救助”的范围,例如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存在明显故意的侵权行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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