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乐业讯
彭某伙同他人开设“流动赌场”非法牟利一案,经乐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乐业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彭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7月18日晚,彭某伙同王某、邓某、姚某(三人均已判刑),在乐业县城某商务会所商定开设“流动赌场”盈利。7月20日起至7月24日,王某、彭某等人先后在三个村屯设赌场,提供扑克牌,吸引参赌人员5次,每次参赌人达20余名,采用以扑克牌3张比大小,每次必须以100元为基数下赌注,每局由姚某在赌场发牌并抽取100至400元不等的金额作为股东盈利分红,彭某负责放哨。2014年7月24日该“流动赌场”被乐业县公安局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吸引参赌人员每次达20余人,其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保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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