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凌云讯
哥哥被打,弟弟冲动报复他人,结果将人打伤。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
2010年2月12日15时许,李某听说其哥李某某被罗某殴打,便持一块石头跑去质问罗某为何殴打李某某,罗某酒醉不回答,李某恼火便用石头砸罗某的额头致罗某的左额受伤流血。经法医鉴定,罗某的伤势为轻伤。案发后,李某外逃,于2011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给罗某医药费1500元。
法院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当庭认罪,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罗跃汉
邓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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