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凌云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可有些人却偏偏“任性”,醉酒之后仍驾车上路,结果酿出车祸,伤人害己,后悔莫及。近日,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王某宝依法提起公诉。
2014年1月27日,王某宝的好友隆某杀年猪,邀请王某宝到他家吃饭,主人家很热情,王某宝便与大伙喝了几杯啤酒助兴。之后,王某宝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去到妻姐李某位于右江区平塘村的家中,又在那里吃饭饮酒,酒后其醉醺醺地驾驶摩托车搭乘李某回到凌云县伶站瑶族乡街上办事。当天16时许,王某宝驾车从该乡街上送李某回家,当行至S206线118公里加660米处时,王某宝因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由隆某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李某、隆某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隆某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经血液取样检测,王某宝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0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宝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宝于今年2月22日被凌云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据悉,隆某佐已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宝赔偿各项损失30多万元。□韦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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