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凌云讯
2015年5月11日,凌云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凌云一男子借住他人的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在搬离该房屋后,该男子把自己装修的部分拆卸下来,怎知此举却被屋主告上了法庭。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是多年的好友,陈某有多处房产,他将其中一处房产借予李某居住。李某居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来,李某搬离,陈某在接收房屋时发现房屋的墙面和地板遭毁坏,便诉至凌云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拆除装修没有影响房屋的整体价值的情况下不负有赔偿之责,只需将房屋恢复原状。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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