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凌云讯
姚某欲在自己2年前购买的土地上建房屋时,却发现该土地已被他人占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日前,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纠纷,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2013年,在凌云县工作的姚某打算在凌云县城购买土地建设房屋,多方联系后得知罗某手头上有政府征地补偿的安置地需要出让。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由罗某将其名下的位于凌云县泗城镇某村的67.5平方米安置地转让给姚某,转让价款19万元,并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姚某依约向罗某支付了全部价款。由于姚某购买的安置地土地性质是集体建设用地,无法办理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故姚某购买土地后未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2015年,姚某发现韦某在其购买的土地上建设厂房。姚某多方调查后得知,在姚某购买土地之前,罗某与韦某签订了一份《留地安置协议》,由罗某将在同一地带的安置土地,面积为162平方米流转给了韦某,流转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包含了姚某所买土地的位置和面积,流转期限是永久流转。韦某依据上述协议在安置地上建设了一层楼高围墙,以铁棚封顶,并安装了水、电,用于生活居住。姚某认为,罗某和韦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韦某拆除争议地上的围墙和铁棚。
凌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地未经相关部门登记,确定明确的权属关系,而姚某举证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合法取得争议地的土地权属,故无法认定韦某的行为是否侵权。法院遂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杨子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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