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凌云讯
家住凌云县加尤镇一农民将自家旱田改造为水田并筑起田坝,却因田坝阻挡,致使雨后毗邻的旱田积水无法排出导致农作物被淹绝产随即引发两家矛盾。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调解,纠纷得以平息。
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为表兄弟,又是邻居,所耕种的责任田也相毗邻。今年3月,王某经村委会同意,将所承包的5.3亩旱田改造为水田并筑起田坝。由于夏季雨水较大,田坝阻挡致自然流水不能及时排出,导致毗邻的原告江某所承包的田地被淹,农作物绝产。双方因此事多次发生争执,关系恶化,江某要求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旱田改造为水田并筑起坝塄,但未考虑到夏季雨水较多时,如何疏导积水问题,致使原告的承包地被淹,农作物绝产,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而原告在受损事实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为使两家缓和关系,法官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双方进行调解。经释法明理,双方均意识到自身过错,被告当场对原告表达歉意并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提醒,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如果行为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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