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看台
陈玲华
百色市某甘化公司(下称“甘化公司”)的化肥放在百色市某农业公司(下称“农业公司”)的仓库。2011年4月30日下午,根据甘化公司要求,百色市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雇请临时工刘某到仓库为甘化公司装尿素及磷肥。在装车过程中,由于仓库磷肥堆叠太高,且不整齐,化肥堆突然倒塌。当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陆某建议先装仓库中间稍高的尿素堆,以防磷肥坍塌引发事故。然而,农业公司仓管员却以便于盘点为由,不采纳陆某的建议,要求装卸工先将零散尿素装车。
当日下午16时,事故意外发生,紧靠在尿素的磷肥突然倒塌,刘某被压伤。后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为工伤,百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同年12月20日,百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运输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49065.95元。后运输公司全部支付了该笔费用。2013年3月15日,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农业公司及甘化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庭审中,农业公司认为,本案为工伤案件,运输公司以侵权为由起诉,不具有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且运输公司聘请不合格工人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运输公司起诉时间已超过法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故农业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甘化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装卸合同,甘化公司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且甘化公司不是仓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权利和义务现场指挥化肥装卸作业,甘化公司当时也没有在场对运输公司雇员的作业进行现场指挥。因此,甘化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月28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为刘某受雇于运输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刘某在装卸化肥过程中,不慎受伤。运输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刘某受伤依法承担各种赔偿责任。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百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仲裁决定合法有效。同时,运输公司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及仲裁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已履行裁决书的全部义务。现运输公司要求农业公司及甘化公司赔偿运输公司为刘某已支付的各项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最后判决驳回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闻推荐
韦茗胧陈红官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某屯村民杨某父子因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于7月24日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杨某父子因东西经常被偷,便将其房屋旁的一条公共通道封堵,后被邻居...
百色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百色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