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3日对廖小波受贿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廖小波的犯罪事实共15项。这里,记者只将其中几项最典型的权钱交易事实予以罗列:2006年至2013年,廖小波借参加自治区交通厅与马来西亚MTD公司就“阳鹿”(阳朔至鹿寨 )高速公路项目谈判、相关手续审批等机会,为MTD公司谋取利益,收受MTD公司负责人兼广西YL公司副董事长杨某给予的人民币483万元、港币20.5万元、美元31万元。
2008年至2013年,廖小波接受外省某公路勘察设计院广州分院负责人黄某的请托,帮黄某取得“阳鹿”桂三”(桂林至三江)岑筋”(岑溪至筋竹)三条高速公路部分标段设计及公路交通机电设施配套的工程,多次收受黄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30万元。
2007年至2011年,廖小波在代表自治区交通厅与中国交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项目谈判过程中,接受谈判对手的请托,帮助对方顺利获得“隆百”(隆林至百色 )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承建权,事后,廖小波多次收受中国交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的感谢费共计410万元人民币。
2006年至2010年,廖小波借代表自治区交通厅与广东省LT集团公司进行高速公路项目谈判的机会,帮助LT集团公司顺利拿到“桂三”高速部分路段承建权,并在解决桂黔两省交界的三江接口问题、项目上报手续审核等事项上,多次收受LT集团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37万元、港币20万元和1万美元。
2010年至2013年,廖小波接受广西LY投资有限公司的请托,利用职务影响为LY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宁某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土地审批手续以及申报自治区重大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协调与帮助,收受LY投资有限公司的100万元公司干股。
……廖小波的上述受贿每单均在100万元以上,如果把其100万元以下的犯罪也加进来,再与他任职的情况一并综合考虑,便不难发现两个特征:一是行贿行为随廖小波的职务升迁而数额、次数不断增加,二是贿赂额度多寡由廖小波为请托方提供帮助的大小决定。概言之,权钱互换的特征极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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